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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施行。立法時序:114/12/2 立法院三讀 → 114/12/19 總統公布(華總一義字第11400130481號令)→ 115/7/1 正式施行(今已生效)。本次為 102 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修法,共**異動 25 條(含新增 6 條:§15-1、§22-1~22-3、§27-1、§51-1)**並新設「第二章之一」章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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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考陷阱:職場霸凌以職安法新增「第二章之一 職場霸凌之防治」專章規範,台灣並無獨立的《職場霸凌防治法》。修法背景=113(2024)年 11 月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事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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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定義(第22-1條第1項):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,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、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,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。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
⭐ 四要件:①職務/權勢關係 ②逾越必要合理範圍 ③持續性(情節重大除外)④致身心健康危害。|舊「職場不法侵害」(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)≠ 新職場霸凌定義,勿混淆。
2. 雇主基本義務(第22-1條第2項,人數分級):
3. 知悉後處置與調查(第22-2條):雇主知悉時應採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(因申訴知悉/非因申訴知悉各有應辦事項);調查應客觀公正、遵守利益迴避。達一定規模者應組調查小組,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 1/2(母法 §22-2Ⅱ)。 ▸ 子法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§14:100人以上須組調查小組、成員至少 3 人、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/3、受理申訴起 15 個工作日內組成。
4. 申訴(第22-3條):應向雇主提起申訴;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,得逕向直轄市/縣(市)主管機關申訴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之期限:自行為終了起逾 3 年不受理;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 1 年內申訴。
規定:事業單位(工程業主)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、設計時,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、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、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,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;交付施工時,使施工者依報告評估施工風險、採必要預防設備及措施並納入施工計畫書。
📌 設計階段法定用語為「分析潛在施工危害」,「評估施工風險」係第2項針對施工者;「一定規模以上」範圍等細節待勞動部子法定之。既有第5條第2項源頭一般性風險評估仍並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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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證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(pcode=N0060001) §15-1、§22-1~22-3、§40、§43、§45、§46;勞動部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(115/6/23 發布、115/7/1 施行)。最後查證:2026-07-0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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